(2017)鲁1525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书兰、张俊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书兰,张俊欣,馆陶县万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财保116号申请人:姚书兰,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张俊欣,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馆陶县万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309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长振,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友谊路北段路西辛家庄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光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姚书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俊欣驾驶的冀D×××××/冀D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AJINL50Z0117Q000039E)。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俊欣驾驶的冀D×××××/冀D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案件申请费2270元,申请人姚书兰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