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091号原告: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360号。法定代表人:李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利,北京惠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真,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