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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78号5幢801室。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村顶新厝90号。法定代表人:丁香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骏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34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及办公地址都在南京市××和××楼,上诉人原注册经营地址为民用住宅,目前已不再经营,本案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骏蝶公司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在南京市××和××楼,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3407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