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汉举与新蔡县关津乡翁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举,新蔡县关津乡翁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59-1号原告:李汉举,男,1950年1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新蔡县关津乡翁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翁庄村东头。法定代表人:梅前进,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汉举与被告新蔡县关津乡翁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发生在1998年,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该案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王付增人民陪审员 李松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