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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涂苑植与张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苑植,张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259号原告涂苑植,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生,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秦健,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行,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生,住湖南东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海武。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苑植与被告张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苑植撤回对被告张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涂苑植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运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