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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锦斌、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355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锦斌,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生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961483-0。法定代表人聂报财,总经理。永安市吉福纺织配件店(以下简称吉福配件店)与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46元,由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因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586号(?javascript:void(1)”o”查看案件详情?))。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586号(?javascript:void(1)”o”查看案件详情?)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