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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闹功与朱浩、高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闹功,朱浩,高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803号原告:周闹功,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朱浩,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高玥,女,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周闹功诉被告朱浩、高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周闹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80元,减半收取9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