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闹功与朱浩、高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闹功,朱浩,高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803号原告:周闹功,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朱浩,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高玥,女,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周闹功诉被告朱浩、高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周闹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80元,减半收取9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