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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作生与李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生,李三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758号原告陈作生,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李三君,男,汉族,沂源县中庄镇焦家上庄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生与被告李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