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作生与李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生,李三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758号原告陈作生,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李三君,男,汉族,沂源县中庄镇焦家上庄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生与被告李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