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海云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云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6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海云,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农场大有居委会农科所住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云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根,被告人周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周海云通过网络向他人(另案处理)购买日本便秘治疗剂后,在淘宝网上销售给陈某等人,从中获利6000余元,其中销售给陈某共3箱日本便秘治疗剂(每箱48盒,每盒400粒),销售额为9720元。2016年10月9日,民警在苏州市吴中区长江路苏香名园一区7幢204室抓获被告人周海云,并从其住所搜查出48650粒日本便秘治疗剂。经鉴定,从周海云处查获的日文包装便秘治疗剂,应按假药论处。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海云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周海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周海云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日本便秘治疗剂后,在淘宝网上销售给陈某等人,从中获利6000余元,其中销售给陈某共3箱日本便秘治疗剂(每箱48盒,每盒400粒),销售额为9720元。2016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区长江路苏香名园一区7幢204室抓获被告人周海云,并从其住所查获48650粒日本便秘治疗剂。经鉴定,从周海云处查获的日文包装便秘治疗剂,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9月开始在网上卖减肥药,其微信号为“Ying19900902”,微信昵称叫“Phoebe~陈大头”,买东西的淘宝账号为“樱dream”;其曾从淘宝网店铺“大洲贸易商行”和“小粉代购”买过“小粉便秘丸”,至少买过三次,每次一箱(内有48盒,每盒400粒),价格为3240元,合计9720元的事实;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海云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江路苏香名园一区7幢204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快递单87张和便秘治疗剂48650粒的事实;2016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城市花园B1-1301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一箱日本便秘治疗剂,内有47盒,每盒400粒,共18800粒的事实;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海云扣押的手机进行检查,手机号码尾号为3845,微信好友中有微信名为“小粉代理”的好友,微信号为“Ying19900902”,昵称“Phoebe~陈大头”的事实;4.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6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海云持有的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发现其在淘宝网的“小主驾到913”的账户有71条成功交易记录,其中有1条的交易对象为“樱dream”的买家(陈某),交易价格为3240元;其的“韩洲洲20020912”的账户有141条成功交易记录,其中有12条的交易对象为“樱dream”的买家(陈某),每次交易价格为3240元;其的“139××××1582文”的账户有1396条成功交易记录的事实;5.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周海云住处查获的日文包装便秘治疗剂,包装未标注我国的药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的事实;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海云的归案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海云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周海云的供述,证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2013年至2015年,其开在淘宝网的网店卖“小粉”,是一种日本生产的药丸,外观是粉红色的,作用是排便,成分是“比沙可啶”,是从一家名叫“夜风阁”的淘宝店进货,共购买了50盒左右(一盒400粒),进货价格为60元一盒,卖出去的价格为68-70元一盒;2015年之后从微信昵称为“Andy”的人进货,共购买了1500至2000盒,进货价格为52元一盒,卖出去的价格还是68-70元一盒,除了家里剩下的121盒,其他都卖掉了;其知道这个药品是不能在淘宝网上卖的,2015年其在淘宝网上的网店(店名为“享受吧”)被封掉了,其借用姐姐韩爱红的身份证另外开了名叫“大洲贸易商行”的淘宝网店卖“小粉”,不久又被封掉了;2016年7月,其借用朋友王静文的淘宝网店,改名为“小粉代购”,继续卖“小粉”;2016年5月左右,其曾把“小粉”卖给微信昵称为“Phoebe~陈大头”的宁波人,价格为58元一盒,卖了50盒左右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云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海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海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暂扣在公安机关的48650粒假药,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晓人民陪审员 叶永华人民陪审员 潘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