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世强与被告陈民主、姚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世强,陈民主,姚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民初908号原告:肖世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灏,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民主,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姚云华,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陈民主之妻)。原告肖世强与被告陈民主、姚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世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灏,被告陈民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云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世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民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查询费;2.被告姚云华对被告陈民主本案所涉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陈民主急需现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在收取原告现金5万元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年4月14日,被告陈民主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民主催收,被告总是拖延还款。被告姚云华与陈民主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民主辩称:此款是系帮他人所借,借条是被告所写,借款愿意归还,但不同意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姚云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4日,被告陈民主向原告肖世强借款50000元,原告肖世强从中国农业银行将借款取出付给被告陈民主,被告陈民主出具了借条。同年4月14日,被告陈民主再次向原告肖世强借款50000元,原告肖世强从中国农业银行将借款取出付给被告陈民主,被告陈民主出具了借条。后被告陈民主至今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陈民主与被告姚云华系夫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借条、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民主向原告肖世强借款,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现被告陈民主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未提供正式发票,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陈民主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被告陈民主与被告姚云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就被告陈民主的所负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该笔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姚云华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民主、姚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肖世强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肖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陈民主、姚云华负担2150元(此款原告已支付,被告陈民主、姚云华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