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文庆与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庆,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庆,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自营职业。被执行人: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39号1幢1层10102号。法定代表人:刘贵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文庆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文庆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文庆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