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漳州通润担保有限公司、许建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通润担保有限公司,许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漳州通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被执行人:许建生,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漳州通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建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漳州通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