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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少未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未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7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少未,男,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被告人张少未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建华、朱文跃,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少未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少未及辩护人吴建华、朱文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少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从陈某等处购入卷烟后,在其经营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水韵花都33幢103室的超市内对外销售。2017年2月20日,苏州市相城区烟草专卖局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玉溪(软)、南京(佳品)、黄山(硬一品)等57个品种的卷烟共计522条,价值合计人民币76632元。经鉴定,查获的牡丹(软)、云烟(紫)、黄鹤楼(软蓝)等10个品种的129.8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为真品卷烟。被告人张少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少未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少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涉案香烟(照片),证人陈某、李某、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少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张少未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少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少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乾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