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福民与党志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民,党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福民,男。被执行人:党志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民与被执行人党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党志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有存款账户。6月30日,本院依法对其账户及其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党志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229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