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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万国、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国,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国,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李兴鹏,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前湾集团公司科技馆二层2610室。法定代表人:李天润,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万国与被执行人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200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58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200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隆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