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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吴国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吴国生,孟亚民,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95号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所在地:江吉安市井冈山市厦坪街道,注册号:360881600092848。经营者:张裕民,男,1958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吴国生,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孟亚民,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吴国生、孟亚民、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吴国生、孟亚民、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水利部党校江西分校(凌云宾馆)的工程款111941元。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进行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吴国生、孟亚民、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水利部党校江西分校(凌云宾馆)的工程款111941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国生、孟亚民、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水利部党校江西分校(凌云宾馆)的工程款111941元,冻结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