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承香、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承香,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承香,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紫薇社区学校居民组房屋285号。负责人:安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承香与被执行人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庆振风建筑安���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3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