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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军茂、温勇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茂,温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军茂,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温勇强,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8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勇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勇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勇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桂R×××××号江淮牌小汽车为被执行人温勇强所有,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勇强所有的桂R×××××号江淮牌小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温勇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宝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