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19号原告:汪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