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晓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03执688号被罚款人:邵晓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911241920邵富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509051919吴金仙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501201927本院在执行张太红与邵晓、吴金仙、邵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邵晓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上述三人各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7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