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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异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文荣执行异议(2017)粤0103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160号申请人:郑文荣,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吴海锋,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长春,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2017)粤0103执异160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郑文荣于2017年7月19日请求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查,申请人郑文荣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文荣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