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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张建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张建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1层。被执行人:张建乐,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张建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履行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8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张建乐支付第一期40000元履行款。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志丹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