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士挺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士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5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士挺,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2007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2年9月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3月26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戒毒两年;2014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11日因吸毒以及容留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容留吸毒决定拘留五日),并被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士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浙100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士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士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2016年12月5日至9日,被告人蔡士挺在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小区l区13幢8号二楼北面出租房内容留王某吸毒四次。2016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蔡士挺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蔡士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蔡士挺对原判认定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上诉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士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有被告人蔡士挺的供述,证人王某、阮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士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蔡士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士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蔡士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系累犯,有坦白情节等予以科刑,所判处的刑罚得当,上诉人蔡士挺有关量刑过重、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