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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齐秀景与冯会敏、齐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景,冯会敏,齐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811号原告:齐秀景,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会敏,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告:齐章涛,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齐秀景与被告冯会敏、齐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齐秀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556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亲戚关系,两被告几年前开始借原告钱,约定月利息1.5分,并不断还钱,然后又借钱。截止2016年11月5日又还了5万元,现共欠原告本金556350元。经原告不断催要,现两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齐秀景提交的起诉状显示,冯会敏、齐章涛住所地不在丛台区,故齐秀景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秀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