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民初第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健与张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健,张昆,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第4865号原告(反诉被告):薛健,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云,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歆怡,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昆,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家莉,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湖大厦1-1-1406。法定代表人:张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该公司职员。原告薛健与被告张昆、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建忠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何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春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