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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俊与张峰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俊,张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峰涛,男,198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文俊与张峰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果,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