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946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常州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瀛洲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珠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辰,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理人:杨佳玲,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常州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105室,办公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88号新城国际大厦23F。法定代表人:梁志诚,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公司)、原审被告常州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美孚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美孚公司在本���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美孚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太阳雨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太阳雨公司负担(诉讼费用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的约定分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 国 伟审判员 孙 海 萍审判员 袁 海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