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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邓焱与夏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邓焱,夏爱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837号原告:祝邓焱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义,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爱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邓焱与被告夏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邓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祝邓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邓焱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乐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