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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仁与战立东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053号原告:李仁,男,汉族,1944年9月27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徵,女,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战立东,男,汉族,1982年2月3日生,现住宁江区。原告李仁诉被告战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徵、被告战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仁诉称:2007年被告战立东向原告李仁购买奥龙牌车辆时拖欠车款26000元。为此,被告于2014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未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6000元并自2014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战立东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战立东向李仁购买奥龙牌汽车,总价款50000元,购买当时被告战立东曾给付李仁车款24000元,余款经李仁多次催要,战立东一直未给付。2014年4月4日,战立东向李仁出具欠条一枚,证实战立东尚欠车款为26000元。后经李仁多次催要,战立东一直拒绝给付,因此李仁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战立东给付剩余车款26000元。李仁、战立东双方对还款时间与利息并未约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欠据一枚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的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出售车辆并已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所欠车款的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另外,因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利息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2017年4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战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仁车款26000元,并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袁  晶  霞人民陪审员 郑  淑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