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包树成与海巴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树成,海巴乙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226号原告包树成,男,1968年03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被告海巴乙拉,男,1963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包树成诉被告海巴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包树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树成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树成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