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子斌张春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赵子斌,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8259号原告:张春,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白龙乡白园村*组**号。原告:赵子斌,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黑龙江路***号*单元4-2。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爱丁名苑6号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70698。法定代表人:罗世成,总经理。原告张春、赵子斌与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春、赵子斌诉称,2015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电表改造工程承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巴中市电表改造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二原告,约定内工程内容及单价,若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二原告缴纳保证金3万元,但至今未进场施工。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如下: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表改造工程承包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万元,并赔偿未履行合同的各项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16日,原告张春、赵子斌(乙方)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甲方)签订《电表改造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将巴中市恩阳区电表改造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电杆下户线、装箱、装表、连通,工程单价47元/只。合同还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二原告缴纳保证金3万元,但至今未进场施工,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电表改造工程承包协议书》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境内,故本案应由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凡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