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蔡昭华、庞伟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昭华,庞伟俊,张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蔡昭华,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庞伟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小芬,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蔡昭华与被执行人庞伟俊、张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2987.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张小芬的财产得款1231946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得以分配115763.75元,扣除执行申请费1591元后,实际得款114172.75元。此后,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