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金都山庄有限公司、山西康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寿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金都山庄有限公司,山西康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寿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61号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江。被执行人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金都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康。被执行人山西康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康。被执行人张寿康,男,汉族,五台山县豆村镇上阳村。本院在执行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金都山庄有限公司、山西康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寿康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748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对(2016)晋0826民初748号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748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王军生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