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3918葛小应与徐春平、邓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应,徐春平,邓仁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3918号原告:葛小应(曾用名小燕),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徐春平,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邓仁凤,女,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葛小应与被告徐春平、邓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小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春平、邓仁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小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徐春平、邓仁凤归还借款11400元。事实和理由:徐春平与邓仁凤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3日,徐春平立据向葛小应借款114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所请。徐春平未作答辩。邓仁凤未作答辩。葛小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11月3日借条一份,徐春平、邓仁凤未予质证。对葛小应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葛小应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葛小应从事彩票销售业务,徐春平在葛小应的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后两人熟悉,徐春平赊账购买彩票,并以经营周转需要向葛小应借款,2016年11月3日,徐春平向葛小应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小燕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元正(11400元),徐春平,2016年11月3日。另查明,徐春平与邓仁凤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春平差欠葛小应11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葛小应要求徐春平归还11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案涉借款发生于邓仁凤与徐春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仁凤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情形,故邓仁凤应对徐春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春平、邓仁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带来的对其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春平、邓仁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葛小应归还借款1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徐春平、邓仁凤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