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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与陈龙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陈龙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622号原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建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9909753P。法定代表人:汪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龙全,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与陈龙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亚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红君书 记 员 陶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