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10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少昆诉云南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昆,云南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187号原告徐少昆,男,1967年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饶曙辉,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3#2号云南海归创业园7楼711-12号。法定代表人李良军。委托代理人马啸宇,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少昆诉被告云南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徐少昆负担,余额1,187元退还原告徐少昆。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人民陪审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达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