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小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1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小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俊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某某、被告人何小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日晚,被告人何小俊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嘉松北路XXX号中数超越网吧二楼3号包厢,窃得被害人侯某某放置于东侧窗台上的联想牌390型手机1部。2016年10月4日1时许,被告人何小俊被抓获,所窃手机1部(无法估价)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何小俊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7日)。2016年1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何小俊至嘉定区外冈镇新街一村XXX号XXX室,以打开窗户伸手入内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屋内窗边的雪狼牌男式外套1件。当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何小俊被抓获。所窃雪狼牌男式外套1件(无法估价)已追回。被告人何小俊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7日)。2017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何小俊在嘉定区外冈镇嘉松北路XXX号红轴网吧,窃得被害人张某放置于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815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张某报案后,经侦查确定被告人何小俊有重大嫌疑,并上网追逃。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何小俊在四川省中江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小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小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某、李某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有关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何小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小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中部分系扒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小俊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缴获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小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小俊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八百一十五元,发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