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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孟祥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孟祥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931号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路27-1号。法定代表人:王跃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孟祥全,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祥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祥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隋振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曲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