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陆某1、陆某2等与陆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陆某2,陆某3,韩某,陆某4,贾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19号原告:陆某1,男,194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陆某2,男,194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陆某3,女,194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韩某,女,193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桂梅,女,194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公民身份号码份证:231084194911170027。被告:陆某4,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贾某,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韩某与被告陆某4、贾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陆某4、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韩某撤回对被告陆某4、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