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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萍与延吉市光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延吉市光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513号原告:刘萍,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盛世家园。被告:延吉市光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延吉市光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萍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刘萍自行负担。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