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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华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高邮市华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501号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31-1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贵,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华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车逻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顾德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华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邮市华缘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