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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强、王雪、张长民、韦引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园路支行,张强,王雪,张长民,韦引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4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园路支行。负责人张辉。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王雪。被执行人张长民。被执行人韦引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强、王雪、张长民、韦引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园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莲证经字第337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3636.3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长民名下房产被我院依法查封,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7)西莲证经字第337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立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