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大九与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大九,张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4579号原告:石大九,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张宇,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原告石大九与被告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大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大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宇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误工费等共计21000元,车辆折旧费5000元,共计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张宇驾驶自己所有的陕A×××××五菱牌轿车沿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荆山路口时,与沈景环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东风日产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宇负主要责任,经评估原告车辆受损严重,被告拒不赔偿。双方因而成讼。被告张宇未答辩。原告石大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案佐证,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张宇驾驶陕A×××××五菱牌轿车沿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中,与沈景环所驾驶原告石大九的车牌号为豫A×××××东风日产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张宇负主要责任。经原告委托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1006元,花费评估费为1100元;后原告在河南威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为14000元。另,原告在郑州市××区石大夫大药房从事坐诊工作。本院认为,原告石大九与被告张宇驾驶的车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经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被告张宇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石大九的车辆损失,双方应当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予以赔偿。原告为评估车辆损失及维修涉案车辆花费评估费1100元和维修费14000元,均有相应发票,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诉求车辆折旧费5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及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2700元,因原告在郑州市××区石大夫大药房从事坐诊工作,无固定收入,故本院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卫生和社会工作的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3308元/年及结合原告的误工时间9天进行计算为1333元。以上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6433元,其中由被告张宇承担主要责任及赔偿原告损失的70%计11503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石大九机动车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15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张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