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与哈尔滨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哈尔滨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747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者:李辉和,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华亭村上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潘荣耀。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哈尔滨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937.60元,减半收取计4,968.8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徐劲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