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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8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4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万达广场)写字楼A第一单元23层2307号。法定代表人:郑俊,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八宝镇杨林湖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谭金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鄂1087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34.225万股权(股金证号:000000104462)。审理中,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1087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将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持有1134.225万股���变更至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现因变更需要,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34.225万股权(股金证号:000000104462)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道明审 判 员  艾维明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