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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广武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浙07刑申12号陈广武: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刑初90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浙07刑终114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为:2015年10月29日象珠镇镇政府会同派出所及前桑园村村委会在未通知未赔偿的前提下破坏你家财产致你家遭受重大损失,国土局已认定以上征地做路不合法,本案的执行公务不合法。你用砖头只是想吓唬他们从而阻止强制征地做路,不知道下面有民警,也没砸到人。原审认定你犯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施祝福的陈述,证人叶黎勇、李志华、陈余、陈林钦、王志强、陈雷庆、陈加福、胡滨、XX力、陈康、李玉镯、XX庭、陈江、陈杰产、陈子文、蒋锦赛、王勋、施战胜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季照片,情况说明,前桑园村会议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病历,视频光盘,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以及徐梅叶、陈加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要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你所提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