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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文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59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欣。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1988年9月12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7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忠宏,被告人赵文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赵文欣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小学门口附近,向孙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文欣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赵文欣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文欣于2017年4月25日16时许,经电话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小学门口附近,向孙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赵文欣处查缴毒品海洛因0.1克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1��,在孙某某处查缴毒资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书证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文欣的供述,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甘肃省计量研究院检定证书,扣押、称量、毒品取样辨认笔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通话记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皋兰路派出所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称量、毒品封存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欣无视刑律,虽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赵文欣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自薄【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保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