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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立春、李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春,李殿文,王庆华,徐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583号之二申请人:张立春,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李殿文,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王庆华,男,42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徐文玉,女,42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张立春、李殿文与被申请人王庆华、徐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立春、李殿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牌照号为津K×××××的路虎牌越野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张立春、李殿文以张立明、刘冰清、刘玉洁的三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庆华名下牌照号为津K×××××的路虎牌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