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凯丽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丽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2271号原告:山东凯丽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河阳东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王本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山,该公司员工。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际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山东凯丽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凯丽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山,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凯丽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2016年1月16日、2016年2月23日起以100万元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暂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15年1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承诺证明,承诺2016年1月15日前还款100万元,2016年2月22日前还款10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诉。以上事实有欠条、证明、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