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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林芝与龙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林芝,龙彩琴,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叶林芝,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佟王府房产局院22号,身份证号130802197211100421。被执行人龙彩琴,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工商银行家属楼3号楼6单元411室,身份证号132626195406150026。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文化大厦南塔8楼801北侧。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叶林芝与龙彩琴、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少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岩 更多数据: